同案同判是共识。在我国,除审判时怀孕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以外,法律法规均未允许因性别不同而量刑不同,但众法律现象似乎并不支持这一共识。
(资料图片)
近日,发生于江苏省海安市的一起“相约自杀”案,就因网友感觉量刑“畸轻”而上了热搜。这起案件,目前报道已是非常详尽:男子张某,怀疑妻子小陈与他人有染后欲自杀。妻子小陈阻拦后,张某随即提出:共同投河自尽。小陈应允。第二日,张某果真捅伤自己,投河自尽。但小陈并没有如约赴死,甚至没有呼救,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,就离开了现场,因为当时小陈“希望丈夫死了算了”。妻子小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网友找出来两年前的另一则报道做对比:2021年2月2日,同样是夫妻双方的鞠某与高某,因生活债务问题,萌生了自杀念头,两人商议,共同自杀。只是,这一次,最终因害怕而放弃自杀念头、离开了现场的是男方鞠某。判决称,鞠某被抓后,如实供述,依法可从轻,又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。但最终鞠某还是被山东省龙口市法院判了12年实刑。
从判三缓四,到实刑12年,除去鞠某还实行了对妻子高某自杀的帮助行为外,就只剩性别不同的原因吗?类似的疑问,还在其他一些判例中出现。
2021年,黑龙江省大庆市的张某,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,原因是他在驾驶货车时,与坐在副驾驶上的女友李某发生争吵。李某情绪激动,多次要求张某停车,但张某未满足其要求,那时货车正行驶在高速公路辅路上,李某直接跳车,被车辗轧身亡。判决称,对于女友李某跳车,张某是应当要预见到的,因为那时李某“情绪激动”,但是张某疏忽大意,没有采取“立即停车”的措施予以避免。
可在另一个案件中,当坐后座的乘客是男性时,判决似乎不太一样。报道称,当时乘客邓某突然要求下车,并拉开了后车门,同车的另一乘客陈某立即阻止,司机李某也锁上车门。车行驶中,邓某再次要求下车,但司机李某未再理睬,直到邓某开了车窗,跳出车外。这份由某地中院发布的案例称,按照乘客的意愿,随时停车,并不是司机的法定义务。
这些案件类型相似,定罪量刑却迥异,并在一定程度上展示出来的定罪量刑“重男轻女”趋势,真的存在么?还是说,只是统计上的异常值,刚好被我们找了出来而已?这需要实证数据释疑。
真有学者为此做了实证研究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胡昌明以1060个刑事判决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,在这篇发表于《清华法学》的论文中,胡昌明得出结论:被告人性别因素,确实会对裁判产生影响,同样的罪行,法官对女性犯罪人一般较为宽宥,对男性则较严厉;女性被告的刑罚强度,比男性低了29.9个百分点。不过,胡昌明称,这只在轻罪上明显,在涉及较为严重罪行时,差异会缩小。
类似的统计结论,在国外也存在。2021年《犯罪研究》第一期的一篇论文就提到,名为斯庞和贝克纳的两位美国学者,对芝加哥、迈阿密、堪萨斯城三个城市的刑事判决数据做了统计分析,结论是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受到监禁刑的惩罚。他们还分析了可能存在的原因:女性需要照顾孩子;她们亲自照顾小孩比抚育机构照顾小孩便宜,因而女性受到监禁会增加照顾年幼子女的社会成本。当然,这些都只在“罪行并不严重或者罪犯没有什么犯罪记录的情况下”才适用,也就是说,在涉及严重罪行时,刑罚强度可能会回复正常。
定罪量刑“重男轻女”因而可能是一个“真现象”。法官也生活在这个时代,他们应该也有着女性在生理、心理、社会分工和角色等方面比男性更为特殊的观念。这些观念,一定会影响量刑,因为量刑本身就是“经验直觉与理性分析共同作用的过程”。
这些观念不仅影响量刑,还在影响着政策制定,据报道,2021年,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了《关于女性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女性轻罪犯罪记录将予以封存,一般“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”,报道称这是“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轻罪行女性犯罪人权益的一项举措”。也是这一年,中国社科院发布的《法治蓝皮书(2021年)》建议,对这些女性罪犯从宽假释:初犯的非数罪并罚的女性;有不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确需抚养的女性;服刑已满10年且改造表现良好的女性。
在感慨一声的同时,或许也要清晰的认知,大观念如此,如何能单单要求法官“不食人间烟火”?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内,判重判轻,法官有这个权力。这一切,也许到了ChatGPT之类的AI已然非常成熟的时代,才不再会成为问题,因为AI很可能不太能理解案件中出现的那些似乎不相干的描述,比如,在海安市“相约自杀”案中:妻子小陈的父母,均患有重大疾病,常年需要高额的医药费;小陈取得了其丈夫父母的谅解;相约自杀的这一年,小陈的女儿正四岁。
(作者系法律从业人员)
• (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本报立场)
杨明
关键词: